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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康海生与李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海生,李超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873号原告:康海生,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超超,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康海生与被告李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海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超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3日,被告李超超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20000元,约定2015年3月17日前归还。后其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均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3月13日,被告李超超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15年3月17日还款,并出具借据。至今,李超超未予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李超超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李超超2015年3月13日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至今,李超超未予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李超超偿还借款2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超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康海生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超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