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淑会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淑会,汤国辉,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40号申请执行人:郭淑会,女,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村民,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汤国辉,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遵化市。被执行人: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亿城天筑107号。法定代表人汤国辉。本院在执行郭淑会与汤国辉、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汤国辉、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汤国辉、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郭淑会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汤国辉、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6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