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振朋、吕庆志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朋,吕庆志,李娜,张学锋,刘继松,山东金丰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赏澜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朋,男,1961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庆志,男,1976年6月4日生,住。被执行人:李娜,女,1980年6月6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学锋,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继松,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金丰不锈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赏澜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朋与被执行人吕庆志、李娜、张学锋、刘继松、山东金丰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赏澜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仲裁委员会(2010)淄仲裁字第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振朋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要求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财产的请求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桑成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