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性平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49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性平,男,49岁(1968年3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性平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京0117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性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原审被告人李性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性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性平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性平撤回上诉。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旭艳审判员 于靖民审判员 范爱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