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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邓国红、陶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红,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432号申请执行人:邓国红,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陶勇,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皖1524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查得陶勇有号牌为皖N×××××奇瑞牌车辆一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陶勇所有的号牌为皖N×××××的奇瑞牌车辆一台。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理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