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曾兆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曾兆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3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责人:贺春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伟,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林,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兆汉,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曾兆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