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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启良与叶旭东、万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良,叶旭东,万月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5108号原告:陈启良,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叶旭东,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万月珍,女,1960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陈启良诉被告叶旭东、万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陈启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叶旭东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被告万月珍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日,被告叶旭东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7年1月27日前返还,被告万月珍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能履行各自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据已约定如出现纠纷提交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据此可以认定借款各方已约定由本案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协议各方均有拘束力。而原告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