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祖贵与关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贵,关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1205号原告:李祖贵,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远县。被告:关永生,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贵诉被告关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祖贵负担。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治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