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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祖贵与关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贵,关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1205号原告:李祖贵,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远县。被告:关永生,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贵诉被告关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祖贵负担。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治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