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3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世林、练建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世林,练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世林,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练建宏,男,1971年3月6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谢世林与练建宏(2017)浙0803执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4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