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哲福、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下疃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哲福,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下疃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刘哲福,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下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下疃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地,组织机构代码:B6099095-8。法定代表人崔明鹏,该社区主任。申请执行人刘哲福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下疃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3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慕宗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