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蜀北办事处濠口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蜀北办事处濠口建材经营部,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0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部县蜀北办事处濠口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嘉陵路。负责人:邓凯清。被执行人: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棕南正街9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蜀北办事处濠口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902860.9元及利息、诉讼费54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在四川省水景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1000000元,但该工程款还未结算,故不能提取。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