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执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美言高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依夫宁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顾小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8执2561号原告杭州美言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依夫宁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顾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沪0118民初10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上海依夫宁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美言高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22,479元;二、被告上海依夫宁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杭州美言高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22,47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顾小龙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7,637.20元,减半收取计3,818.6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338.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届期,被告上海依夫宁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顾小龙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杭州美言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依夫宁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顾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顾小龙与案外人诸某某、顾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淀湖路XXX弄XXX号的房地产。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