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执2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石玉梅与刘绍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梅,刘绍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2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玉梅,女,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刘绍禄,男,汉族,1967年4月28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34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绍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即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石玉梅借款本金53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刘绍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刘绍禄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绍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21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