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刘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刘长林,马其路,刘四平,刘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地址文安县政通道249号。负责人徐波,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长林,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马其路,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刘四平,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刘玉仙,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申请执行刘长林、马其路、刘四平、刘玉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依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