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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汪文淑、朱光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淑,朱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异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汪文淑,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申请执行人:朱光泉,男,194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执行朱光泉与汪文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汪文淑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汪文淑称:(2010)铜中民再字第6号调解书违反了调解自愿原则,在未经告知申请人及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列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公司债务,故要求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连带清偿之责,对已冻结的申请人养老金账号采取解冻措施。本院查明:2010年7月12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中民再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对案件双方当事人、保证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协议内容为:一、2004年6月至2008年7月,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欠朱光泉、朱小波、徐洪满借款本金1057718元(其中欠朱小波231600元,欠徐洪满26000元),欠利息206765元(其中欠朱小波88088元),截止2008年7月30日已付朱光泉8000元,剩余欠款本息合计1264483元。被上诉人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欠款。二、夏德明、汪文淑对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欠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但夏德明、汪文淑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前每月最低还款50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还款1000元。若夏德明、汪文淑有其他财产来源和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情况下高于的收入应履行清偿义务。调解生效后,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对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及夏德明、汪文淑房产予以处置并履行了部分义务。2017年4月本院将申请人汪文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故申请人汪文淑提出执行异议。上述事实,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铜中民再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2010)年度铜执字第00303号卷宗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申请人汪文淑所提出的有关撤销其连带清偿之责的请求,实际是要求变更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不属执行异议范围,本院对汪文淑工资账户采取冻结的控制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扣划该款时本院将结合实际保留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汪文淑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王国祥审判员  周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