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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蒋占东与吴卫民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占东,吴卫民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857号原告蒋占东,男,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吴卫民,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占东与被告吴卫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卫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吴卫民负担。审判员  陈敬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