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蒋占东与吴卫民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占东,吴卫民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857号原告蒋占东,男,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吴卫民,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占东与被告吴卫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卫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吴卫民负担。审判员 陈敬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