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夏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5刑初380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诉讼代表人夏某军,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高密市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高密市,住高密市。2016年2月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3日由高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炜超,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6]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夏某军、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炜超到庭参加诉讼。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8日对本案建议延期审理,同年3月27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从李某、张某1、吴某、张某2、葛某、梁某、郭某、窦某、王某、邹某、徐某1、秦某、徐某2、台桂珍、徐某3、张某3等16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处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6245000.00元,全部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其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单位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单位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犯罪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只认可非法吸收徐某2、台桂珍、徐某3、张某3的存款共计200多万元。其辩护人辩护称,对指控某纺织公司构成犯罪没有异议,对夏某某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异议,但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对徐某2、台桂珍、徐某3、张某3的借款没有异议,对其它借款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从李某、张某1、吴某、张某2、葛某、梁某、郭某、窦某、王某、邹某、徐某1、秦某、徐某2、台玉珍、徐某3、张某3等16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处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6245000.00元,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2016年12月20日、22日、23日,李某、张某1、吴某、张某2、徐某2、徐某3、张某3分别出具谅解书,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2年2月,我通过我同学范美玲介绍认识了夏某某和他妻子孙某,夏某某说他扩建厂房要用钱,利息为1分5厘,我就借给他们人民币30万元,到期后他们连本带息还给我了。后来夏某某又跟我借钱,说是用于扩建厂房和购买面纱、棉花,我又陆续借给他很多次钱,到2014年8月2日,夏某某总共欠我人民币227万元。现在我有一张227万元的借条,上面有亿升公司的公章、夏某某夫妻的签名。(2)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3年春,我通过李某认识了夏某某的妻子孙某,又通过孙某认识了夏某某,总共借给他们夫妻75万元,我手里有借条,借条上有亿升公司的公章、夏某某夫妻签名。(3)被害人吴某陈述2013年7月,我认识了夏某某的老婆孙某,某纺织厂用钱,我就分多次借给她83万元,约定利息一分五厘,是一个叫李某的具体操作的。我有借条,借条上有亿升公司的公章、夏某某夫妻签名。(4)被害人张某2陈述我通过朋友栾桂芹认识了李某,通过李某认识了夏某某、孙某,夏某某经营某纺织厂需要资金,自2013年8月18日起,我先后7次共计借给他们555万元钱,期间他们归还了我60万元。所有借条上都有亿升公司的公章、夏某某夫妻签名。(5)被害人葛某陈述我通过李某认识了夏某某、孙某,李某跟我说夏某某的某纺织厂需要用钱,利息挺高,月息一分五厘,我就先后三次共计借给他们80万元。借条上有亿升公司的公章、夏某某夫妻签名。(6)被害人梁某陈述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夏某某、孙某,他们经营某纺织厂,厂子经营需要用钱,我就开始借钱给他们,开始利息是一分,后来涨到了一分二、一分五,总共借给他们224.5万元,还介绍郭某、窦某等人借钱给他们。借条上有亿升公司的公章、夏某某夫妻签名。(7)被害人郭某陈述我通过同事梁某认识了夏某某、孙某,梁某跟我说夏某某厂子需要用钱,利息二分,夏某某说厂里需要资金周转,我就从2012年12月开始,三次总共借给他们49万元钱。我手里有借条,借条上有亿升公司的公章、夏某某夫妻签名。(8)被害人窦某陈述我通过表妹梁某认识了夏某某、孙某,梁某跟我说夏某某厂子需要用钱,利息二分,我就于2013年12月6日借给他们25万元钱,夏某某就给我写了借条,借条上有亿升公司的公章、夏某某夫妻签名。(9)被害人王某陈述我通过同学梁某认识了夏某某、孙某,梁某跟我说夏某某厂子需要用钱,利息二分,我就于2013年4月22日、5月7日分别借给他们57万元钱、6万元钱,共计63万元钱。借条上有亿升公司的公章、夏某某夫妻签名。(10)被害人邹某陈述我通过同事梁某认识了夏某某、孙某,梁某跟我说夏某某厂子来了一车纱,需要用钱,利息二分,我就于2012年6月29日借给他们现金6万元。借条上有亿升公司的公章、夏某某夫妻签名。(11)被害人徐某1陈述我通过同事梁某认识了夏某某、孙某,梁某跟我说夏某某厂子进了新设备需要用钱,利息二分,我就于2013年5月26日、2014年3月10日分别借给他们10万元、6万元,共计16万元钱。借条上有亿升公司的公章、夏某某夫妻签名。(12)被害人秦某陈述我之前不认识夏某某、孙某,梁某跟我说朋友需要用钱,利息二分,我就于2013年10月11日按照梁某提供的账户打款3万元。之后梁某给了我一张3万元借条,借条上有亿升公司的公章、夏某某夫妻签名。(13)被害人徐某2陈述2013年10月,我到交运公司办理理财业务时遇到了孙某,她带着我去她家纺织厂考察,我就认识了她丈夫夏某某。夏某某说他厂子经营需要用钱,我就从2013年12月28日起先后多次借钱给他们,共计78万元,约定利息二分。借条上有亿升公司的公章、夏某某夫妻签名。期间,我又介绍张某3、徐某3、台玉珍借钱给他们。(14)被害人台玉珍陈述2013年12月,我通过弟媳徐某2认识了夏某某、孙某,徐某2跟我说夏某某厂子需要用钱,利息二分,我就于2013年12月9日、2014年1月14日分别借给他们20万元钱、10万元钱,共计30万元钱。借条上有亿升公司的公章、夏某某夫妻签名。(15)被害人徐某3陈述我通过同事徐某2认识了夏某某、孙某,徐某2跟我说夏某某厂子需要用钱,利息二分,我就于2014年1月4日起多次借钱给他们,总共借给他们50万元钱。借条上有亿升公司的公章、夏某某夫妻签名。(16)被害人张某3陈述我通过朋友徐某2认识了夏某某、孙某,徐某2跟我说夏某某厂子需要用钱,利息二分,我就从2014年4月7日起多次借钱给他们,总共借给他们70万元钱。借条上有亿升公司的公章、夏某某夫妻签名。二、证人孙某证言我丈夫夏某某经营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他是法人代表,我虽然是公司股东之一,但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不是公司员工。公司一直正常经营,之后因为银行收回贷款不再放款给公司,夏某某和我说厂子没有资金周转,让我以亿升公司的名义找朋友借钱用,我就出去找人借钱,所借款项全部用于厂子生产经营了。向个人借款刚开始是借亲戚朋友的,后来通过亲戚朋友介绍,我俩就向来人介绍亿升公司经营情况,许诺支付高利息,跟这些人借钱,月息一般一分至二分;其中,我俩通过李某、梁某、徐某2向她们及其亲戚朋友借款共计16245000元。我厂一共借了李某227万元钱,通过李某介绍向张某1借了70万元钱,向吴某借了83万元钱,向张某2借了555万元钱,向葛某借款70万元;借了梁某224.5万元钱,通过梁某介绍向郭某借款49万元,向窦某借款25万元,向王某借款57万,向徐某1借款16万元,向邹某借款6万元,向秦某借款3万元。我厂借了徐某278万元钱,通过徐某2介绍向台玉珍借款30万元,向张某3借款70万元,向徐某3借款50万元。三、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夏某某以亿升公司名义从李某等16人处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共计16245000元。四、书证(1)高密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2015年12月28日,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案移送高密市公安局,高密市公安局于2016年1月6日立案。(2)抓获经过证实夏某某于2016年2月4日被抓获归案。(3)人口基本信息夏某某生于1970年12月20日。(4)借条、合同、存款回单等借款手续证实夏某某以亿升公司名义从李某等16人处借款的事实。(5)高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证明证实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夏某某不具有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职能的资质。(6)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孙某系亿升公司股东之一,但从未参与该公司生产经营,非该公司员工。(7)营业执照证实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7857618661594,单位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瑞源街278号,法定代表人为夏某某,注册资金5500万元,股东为夏某某、孙某。(8)谅解书证实2016年12月20日、22日、23日,李某等7被害人分别出具谅解书,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五、被告人夏某某供述我是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公司一直正常经营,直到银行把贷款收上去后不贷给我款了,没有资金周转,我就让孙某以亿升公司的名义找她的朋友借钱,所借款项全部用于生产经营了。刚开始是借亲戚朋友的,后来通过亲戚朋友介绍,我俩就向来人介绍我厂经营情况,许诺支付高利息,跟这些人借钱,月息一般一分至二分;我俩借款共计16245000元。我通过社会上伙计介绍认识了李某,我厂一共借了她227万元钱,通过李某介绍向张某1借了70万元,向吴某借了83万元,向张某2借了555万元,向葛某借款70万元。借了梁某224.5万元,通过梁某介绍向郭某借款49万元,向窦某借款25万元,向王某借款57万,向徐某1借款16万元,向邹某借款6万元,向秦某借款3万元。借徐某278万元钱,通过徐某2介绍向台玉珍借款30万元,向张某3借款70万元,徐某3借款50万元。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夏某某作为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实施犯罪,且其非法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属单位犯罪,被告人夏某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非法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社会危害严重程度相对较小,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关犯罪数额方面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清)。三、追缴涉案赃款及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明海人民陪审员  郑立华人民陪审员  蔡婴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