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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陈再元与魏顺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再元,魏顺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461号原告:陈再元,男,194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魏顺权,男,鸦鹊岭粮管所退休工人,汉族,住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再元与被告魏顺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再元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顺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再元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再元撤回对被告魏顺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再元负担。审判员  辛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