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陈再元与魏顺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再元,魏顺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461号原告:陈再元,男,194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魏顺权,男,鸦鹊岭粮管所退休工人,汉族,住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再元与被告魏顺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再元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顺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再元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再元撤回对被告魏顺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再元负担。审判员 辛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