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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志勇与修玉艳、周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勇,修玉艳,周绍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698号原告:吕志勇,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修玉艳,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周绍敏,女,住所地:同上,系修玉艳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勇诉被告修玉艳、周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志勇承担。保全费12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免收。审判员  曲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子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