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志勇与修玉艳、周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勇,修玉艳,周绍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698号原告:吕志勇,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修玉艳,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周绍敏,女,住所地:同上,系修玉艳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勇诉被告修玉艳、周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志勇承担。保全费12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免收。审判员 曲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子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