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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周美灼、张泽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美灼,张泽燕,王素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美灼,女,汉族,1974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伟,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泽燕,女,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臣,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素媚,女,汉族,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周美灼因与被上诉人张泽燕,原审第三人王素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周美灼的委托代理人曾小伟,张泽燕的委托代理人陈威臣、何文骏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王素媚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美灼预交的上诉费58523.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袁 均审判员 雷 伟审判员 蔡源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