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赤水市华盛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琪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华盛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琪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364号原告:赤水市华盛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赤桐公路睡佛菩萨处。法定代表人:刘光富,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得勤,女,该公司财务总监。被告:江西琪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500号1栋824室(第8层)。法定代表人:邹志,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山,贵州青蓝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伟,贵州青蓝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赤水市华盛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琪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应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水市华盛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得勤、被告江西琪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山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华盛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当庭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华盛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华盛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62元,由原告赤水市华盛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应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雨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