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朱春霞与李国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霞,李国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262号原告:朱春霞,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自荣,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芝,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永,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瑶垚,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满族,市民,住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原告朱春霞与被告李国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朱春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款6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1月28日,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300000元的借款凭证。2014年2月、2014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未出具借款凭证。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阜南县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庭审中,被告否认该60000元为借款,不同意从还款中扣除。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占有60000元,原告要求其予以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然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被告要求归还60000元,上诉款项已在(2016)皖1225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作了判决,判决的是:1、被告李国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春霞款71000元;2、驳回原告朱春霞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且该判决并未否认双方存在其他真实基础法律关系的可能。故原告仅以上述生效判决为依据拟证实被告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依据不充分。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再行起诉,违返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春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戎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雅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