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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晓灵、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灵,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真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灵,男,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焦波,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南段466号。法定代表人:王雪霖,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真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新街自由路居委会4组46-9号。法定代表人:黄玉萍,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四川省自贡市国泰公证处(2011)川自国执字第045号公证债权文书,李晓灵申请执行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真祥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为22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乐执字第4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自贡市真祥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自贡市高峰乡高峰寺社区汇高路81号,土地证号为:自国用(2009)第014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582.2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冻结期限至2020年3月16日止,如冻结期限到期后申请延长冻结的,须提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因该土地使用权被他人违法占有开发房地产,并进行销售,本院已依法将其违法事实移送自贡市公安局,自贡市公安局已于2017年6月2日���案侦查。对被执行人其他资产,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国泰公证处(2011)川自国执字第045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晓 阳审 判 员 李 少 伟代理审判员 刘 永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玛赫达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