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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秀武电子有限公司与英普森光电(杭州)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秀武电子有限公司,英普森光电(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726号原告深圳市秀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和景工业区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48161P。法定代表人赵越。被告英普森光电(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仁和镇东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5204745M。法定代表人吴金华。上述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秀武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733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486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阎    芸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莉晶(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