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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尧法执字第1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建辉与山西润通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辉,山西润通矿业有限公司,临汾傻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尧法执字第1296-5号申请执行人马建辉,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润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真龙,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临汾傻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玲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建辉与被执行人山西润通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4)临尧法执字第1296-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第三人临汾傻二实业有限公司存放于樊倩珠位于交通银行临汾分行鼓楼广场支行账户中967517元的拆迁补偿款,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临汾傻二实业有限公司存放于樊倩珠位于交通银行临汾分行鼓楼广场支行账户中967517元的拆迁补偿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王 毅执行员  余 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