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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宝山与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山,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521民初1450号原告:王宝山,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64********,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集贤县笔架山农场科研站。被告: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双,系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宝山与被告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宝山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人民币1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收玉米,欠原告玉米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玉米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宝山粮款人民币1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凤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栾天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