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鑫与被告党瑞霖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党瑞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7311号原告王鑫,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党瑞霖,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诉讼委托代理人蔡倩雯,女,无业。原告王鑫与被告党瑞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崔小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鑫、被告党瑞霖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蔡倩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鑫诉称,2016年6月26日,其租赁了被告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盛龙广场3-2-803室房屋准备开设餐饮公司,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已交半年房租12600元,每月租金2100元,并交纳房租押金2100元。因该房屋邻居经常自由出入,人来人往,噪音影响等原因致使其无法经营。而且被告无故干扰阻挠其正常经营,故其要求被告退还房屋租金及押金,但被告拒绝退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其与被告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退还房租4200元,退还押金2100,共计63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党瑞霖辩称,原告所称其存在噪音、干扰其经营之事子虚乌有,与事实不符。原告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出租的房屋已经遭受到损坏,原告王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原告王鑫与被告党瑞霖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坐落于西安市未央区龙首路盛龙广场3-2-803室,建筑面积95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办公,租赁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房租为每月2100元,支付方式为半年支付,合同押金2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王鑫依约向被告党瑞霖之支付了半年租金12600元及押金2100元。2017年5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被告党瑞霖承认其在出租房屋时知道原告王鑫的租赁用途为开办餐饮公司。原告王鑫主张其在2017年4月26日搬离所出租的房屋,并在出租房门上张贴了公告。公告载明,今2017年4月26日,盛龙广场3号楼2单元803室房屋已腾空,请房东收房。被告党瑞霖主张其在2017年5月中旬已经将争议房屋另租他人,但被告党瑞霖主张其并未收到原告的退租通知,原告亦没有按照履行正常交付房屋的手续,且原告对出租的房屋进行了破坏,另查明,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党瑞霖已经向原告王鑫退还了租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租赁房屋时均知道该房屋的属性为住宅,原被告约定将该房屋作为办公用途出租未经过利害关系人同意或相关部门批准,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当为无效合同。原告王鑫与被告党瑞霖均知道该房屋系住宅,故双方对《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均有过错,故原告王鑫已经交付的前10个月的租金不再返还。被告党瑞霖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王鑫要求被告党瑞霖返还剩余两个月租金及押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党瑞霖已经退还了2000元租金,因此应当予以扣除。被告党瑞霖主张原告应当赔偿其房屋损失一节,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鑫与被告党瑞霖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二、被告党瑞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王鑫房屋租金2200元及押金2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党瑞霖承担。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款项(一)给付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