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7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韩永超与郭从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超,郭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韩永超,男,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秭归县。被执行人:郭从刚,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户籍地秭归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27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永超借款本息15000元。郭从刚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从刚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5125元(含执行费1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