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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焯华与黄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焯华,黄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3民初808号原告:黄焯华,男,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水梅,女,汉族,1980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与原告黄焯华系姐弟关系。被告:黄海平,男,汉族,1985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原告黄焯华与被告黄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焯华的委托代理人黄水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海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焯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逾期借款1387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6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约定在2017年4月2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曾分五次归还了41300元,尚欠1387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该借款,但被告以诸多借口拒不归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海平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叔伯兄弟关系。2016年12月19日,被告黄海平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80000元。2017年3月23日,被告黄海平就该借款立下借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于2017年4月20日前归还,双方无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黄海平分五次归还借款共41300元给原告。尚欠原告138700元。原告遂于2017年5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时,原告确认诉讼中被告又分五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返还了13800元给原告,实欠原告借款是1249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银行汇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海平向原告黄焯华借款共180000元,有被告黄海平立下的《借条》证实,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因原告确认被告黄海平已分别归还借款41300元和13800元,合共55100元。实欠原告12490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黄海平归还借款124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和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其请求理由充分,被告黄海平应迅速归还借款给原告。被告黄海平未依照规定提出书面答辩阐述其意见,也未依照规定进行举证反驳原告的主张,视其自行放弃抗辩权利。综上,被告黄海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海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124900元给原告黄焯华。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为1537元,由被告黄海平负担。该款原告黄焯华已预付,原告同意在被告黄海平还款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维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成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