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董泽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泽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6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泽友,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被告人董泽友曾因赌博,于2008年3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泽友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泽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董泽友翻窗进入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庙头1号被害人宋某的暂住地,窃得现金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2055元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董泽友退出其余赃款人民币3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泽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DNA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泽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已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董泽友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泽友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