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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孝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陈先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孝文,陈先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监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许孝文,男,生于1963年5月15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先桂,女,生于1954年9月1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万州区白岩路125号佳能大厦七楼,组织机构代码73984562-6。代表人:张益华,经理。原审原告许孝文与原审被告陈先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1)奉法民初字第04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张明霞审判员 :王正富审判员 :杨平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邓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