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昊轩赵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昊轩,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刘昊轩,男,汉族,2003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县九公桥镇长冲村*组*号,联系方式1817391****。被执行人赵辉,男,汉族,1977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黄陂桥乡兰园村组9号刘昊轩申请赵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26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昊轩于2016-12-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262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