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隆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郭硕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郭硕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5执504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李贵华。被执行人郭硕捷,男,1979年9月17日生,地址隆尧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城稽罚决字(2016)第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培英审判员 李其昌审判员 王贵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