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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隆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郭硕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郭硕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5执504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李贵华。被执行人郭硕捷,男,1979年9月17日生,地址隆尧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城稽罚决字(2016)第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培英审判员  李其昌审判员  王贵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