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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斌、开封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斌,开封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申4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斌,男,汉族,1959年6月9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文松山,该局局长。吴斌因诉开封市司法局不履行律师助理证年检职责及拒不发还律师助理证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行终1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斌不服一、二审裁定,申请再审称:一、开封市司法局的律师科副科长称是代表律师协会扣押的,但律师协会未出具任何书面文书,原一、二审裁定认定是开封市律师协会所为,缺乏证据支持。二、本案实际是行政许可案件,如果牵涉到律师协会可以追加被告,一审让变更被告是对一审原告诉权的限制,缺乏法律依据。请求立案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斌所持有的律师助理证是开封市律师协会办理的,对律师助理的管理和监督原则上应由开封市律师协会履行职责。从律师协会颁发律师助理证来看,办理律师助理证是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不具有许可律师助理对外独立办理法律业务的法律效力,但由于该证的颁发、年检和收回等与申请人的劳动权利密切相关,故应当认可吴斌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从一审对蔡海仁的询问笔录看,其兼任开封市司法局律师科副科长及开封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两个职务,其本人明确认可收取相关律师事务所转来的吴斌的律师助理证是代表律师协会履行职务,因此可认定律师协会实际上在履行审查职责。从法律上看,目前对律师助理的监管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仅由中国律师协会及各地的律师协会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由当地的律师协会对律师助理进行管理。由此看来,对律师助理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是规范性文件、惯例及内部管理的必要性、正当性,律师协会据此承担着审查职责,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原一、二审在吴斌拒不变更被告的情况下,驳回其对开封市司法局的起诉,裁判适当,吴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松审 判 员  张XX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玄晟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