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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家环与王钟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环,王钟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5民初4460号原告:陈家环,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王钟华,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陈家环诉被告王钟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钟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家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2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通过朋友王友祥介绍认识了被告,委托被告帮忙给儿子找工作,并给了被告24500元。事后,被告没有帮忙,也不退钱。后在原告的催要下出具欠条一份。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钟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原告陈家环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王钟华,原告遂请被告帮助其儿子找工作,被告给了原告24500元。后被告未能帮原告儿子找到工作,原告找到被告要求退还钱款。2015年5月25日,被告王钟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陈家环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24500元),在本月内还清。”原告称欠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钱款。本院认为:原告陈家环以帮助儿子找工作为名支付给被告王钟华24500元,被告接受了钱款,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因被告王钟华其后未能帮助原告儿子找到工作,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同意归还钱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王钟华未到庭,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已归还相应的欠款,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4500元,有相应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陈家环欠款2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元,公告费560元(以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王钟华承担,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金灿审 判 员  王贤稳人民陪审员  郑中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