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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春,潘珊珊,赵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9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北西路花亭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9898741-6。法定代表人:吴自然,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春,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潘珊珊,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赵占英,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王春、潘珊珊名下位于安庆市开发区盛唐湾路16号丹桂花园17幢一层4室房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春、潘珊珊名下位于安庆市开发区盛唐湾路16号丹桂花园17幢一层4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志祥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