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景某与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335号原告:景某,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轶,南召县伏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线某,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与被告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雪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