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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景某与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335号原告:景某,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轶,南召县伏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线某,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与被告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雪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