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行申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国新、林德瑄、吴兰金因诉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国新,林德瑄,吴兰金,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国新,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德瑄,男,194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兰金,女,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同心西路333号。法定代表人XX,镇长。一、二审第三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部。法定代表人吴大靖,主任。再审申请人黄国新、林德瑄、吴兰金因诉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天尾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行终1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国新、林德瑄、吴兰金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非法扣押讼争组财账目,又不履行及时归还的行政允诺义务,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改判。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审计并移交组财账目的行政允诺的行为违法,判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协同第三人向申请人兑现上述行政允诺。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申请人黄国新、林德瑄、吴兰金因认为被申请人西天尾镇政府未履行对其村民小组组财账目进行审计并移交的承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被申请人系应申请人的投诉,于2015年11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我镇已对94亩中心储备地及九华二期征地明细账正在进行核查并交付公示,同时对近几年来的组账正在进行审查,等审查后由村委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据此,被申请人对村委会应当公布或公布不真实的事项有调查核实并责令公布的职责,但并不具有要求村委会移交有关组财账目的职责,其对申请人作出的移交组财账目的答复不属于其法定职责范畴,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履行该答复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黄国新、林德瑄、吴兰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国新、林德瑄、吴兰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声鸣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万舟胡燕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