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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喀左县大城子镇某某装修门市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左县大城子镇某某装饰门市,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喀左县大城子镇某某装饰门市,住喀左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喀左县大城子镇某某装修门市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对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查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执4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   立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羿   士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