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执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杰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鑫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兴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杰,湖南鑫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兴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366号申请人邱杰,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苏仙区。被申请人湖南鑫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刘桂平,系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郴州市兴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涌泉小区。法定代表人刘桂平,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邱杰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鑫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兴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兴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邱杰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邱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邱杰名下的位于香花路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兴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