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巧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巧绒,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陈巧绒被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巧绒依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伟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鉴定费3500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应赔付陈巧绒91700.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8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中应赔付陈巧绒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