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狮鹅、蓝俊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狮鹅,蓝俊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775号申请执行人:陈狮鹅,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蓝俊毅,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狮鹅与被执行人蓝俊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狮鹅以愿意给被执行人蓝俊毅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775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7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