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爱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张爱月,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84805759X8。法定代表人丁荣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撤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爱月拍卖款660753.8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170元、执行费9007.54元。但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9931.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鲍立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