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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4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涛、赵国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涛,赵国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4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30号,组织机构代码70891345-4。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被执行人:杜涛,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赵国常,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涛、赵国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涛、赵国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