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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462号淮南***研究中心:关于申请人平某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汤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在淮南***研究中心未付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17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附:(2017)皖0403财保21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