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462号淮南***研究中心:关于申请人平某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汤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在淮南***研究中心未付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17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附:(2017)皖0403财保21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