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世德、龙口市锦绣宜家木制品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世德,龙口市锦绣宜家木制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德,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和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腾,龙口诚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昆,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锦绣宜家木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周世亮,任经理。上诉人陈世德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锦绣宜家木制品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世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世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于 慧审判员 王家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