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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先明、葛维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明,葛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张先明,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现住文安县。被执行人葛维新,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先明诉葛维新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