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曹某1、曹某2等与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程某1,程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371号原告:曹某1,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曹某2,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程某1,女,199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程某2,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1、曹某2与被告程某1、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1、曹某2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1、曹某2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1、曹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1、曹某2负担。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义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