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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永建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建,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局,重庆市大足区富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1行初34号原告陈永建,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王红运,重庆市永川区双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环西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1450402365L。法定代表人谢洪,该局局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蔡庆跃,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市大足区富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骑龙村6组,组织机构代码74289202-8。法定代表人万毅,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秋,重庆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永建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局不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永建与第三人重庆市大足区富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就其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遂于2017年6月23口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取,由原告陈永建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郎 平人民陪审员  陈中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