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杨新国,局长。被执行人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志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提��不出被执行人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9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红艳审 判 员 王梦萱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桑成娟 来自